2006年7月3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旅客住店被杀 宾馆也吃赔账
叶长杉

  7月27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旅客在宾馆内被外侵的歹徒杀害,死者家属要求宾馆民事赔偿的案件。温岭法院一审判决宾馆负3名歹徒全部民事赔偿责任35%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714.68元。

  少付50元嫖资,旅客被卖淫女同伙残杀
  温岭市金灿宾馆(化名)是一家个人合伙经营企业。2005年2月25日15时40分,来自玉环县清港镇的青年伍某入住该宾馆8602号客房。2月26日凌晨,伍某来到该宾馆服务台退房结账,结清账后取出250元钱给身边的卖淫女贺玲,贺玲认为本来谈好300元,现在少给50元,不答应。伍某就粗声粗气,高声对贺玲说话,亦不答应补给贺玲50元。此前贺玲就电话告诉了其男友陈新(重庆市壁山县人)可能有纠纷,陈新便纠集同乡牟祖贵、张敬红,悄悄带刀、棍溜入该宾馆,伺机对伍某行凶。当听到伍某在服务台对贺玲粗声粗气说话时,陈新即挪向伍某,亮出长刀不由分说对着伍某身上乱捅。伍某被捅,捂着肚子逃跑。此时潜伏在周围的牟祖贵亦持菜刀朝已受伤的伍某头上、背上乱砍,而门外的张敬红见状也跑进宾馆大厅,手持一根木棍,对着已奄奄一息的伍某的头部猛击了一下。伍某终于支撑不住,倒在门口的地上。3人行凶后逃跑。伍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伍某系锐器刺伤左肾破裂,左股动脉破裂死亡。

  死者家属放弃向歹徒追索,仅起诉宾馆索赔27万元
  案件发生后,行凶者陈新、牟祖贵、张敬红被警方陆续抓获。2005年11月21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陈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牟祖贵有期徒刑10年,张敬红有期徒刑6年。陈新、牟祖贵、张敬红均不服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2006年2月16日,死者伍某的父亲老伍、母亲吴氏向温岭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温岭市金灿宾馆赔偿两原告因儿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78637.50元。因3名歹徒是外地人,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老伍和吴氏夫妇情愿放弃对3名歹徒的民事赔偿主张,仅要求金灿宾馆赔偿损失。

  围绕焦点唇枪舌战,孰是孰非难定夺
  法庭审理中,双方律师争执的焦点集中在温岭市金灿宾馆在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上有没有尽到没有瑕疵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宾馆尽到了没有瑕疵的义务,证明宾馆没有过错,对住宿合约未构成违背,就不应承担伍某被杀的过错责任;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宾馆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死者的被杀有因果关系,宾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日住宿费达158元,价格不低,应该具有一定的服务档次,应在宾馆大堂里安排保安值勤,但被告没有安排保安,此其一。其二,金灿宾馆对大门、大厅等处未尽管理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使3名歹徒身带刀具、木棍进入宾馆,在宾馆6楼走廊停留几十分钟,然后到大厅伺机作案,期间既无宾馆管理和服务人员对他们进行询问、盘查,也未对他们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凶杀案的发生;另外,大厅里虽然安装了监控摄像,但监控室无人值班。显然,被告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的管理措施等同于空白,是导致惨案发生的间接原因。第三,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278637.50元(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掉宾馆已支付的41000元,尚余227637.50元应由金灿宾馆赔偿。
  被告温岭市金灿宾馆辩称其并未违约,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一,死者伍某与宾馆已结清房款,伍某与宾馆间的住宿服务合同已经解除,他与别人发生的人身损害关系与宾馆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伍某的被害与宾馆无关;其二,宾馆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这起伤害案是突发事件,宾馆不可能对每一个进入宾馆内的人进行盘查,即使设立了保安,也不可能发现歹徒藏在身上的刀具和木棍,不可能发现他们进入宾馆的犯罪意图;再次,突发事件的作案时间非常短,发案前没有苗头,在此情况下,宾馆即使配备了保安,也来不及制止犯罪行为。综上,这起伤害事件纯粹是因嫖资纠纷、由3名歹徒加害引起的,所有的责任均在歹徒,与宾馆并无关系。

  法院释法明理,判宾馆负35%的补充赔偿责任
  显而易见,本案3名歹徒的侵害责任对受害人来说,是直接责任,而金灿宾馆在这起事件中,如果有责任,也属间接责任。法院认为金灿宾馆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在没有确定3名歹徒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法院显然不能单独判决金灿宾馆负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不确定直接责任者的赔偿幅度,就难以确定间接责任者的补充赔偿幅度。于是,在审理过程中,温岭法院追加了3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与金灿宾馆一起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金灿宾馆未完全按照法规规定经营,其在保障入住旅客的人身安全的管理上具有明显不作为的缺失,是导致伤害事件得以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故其所负的责任是因其管理上的义务缺失衍生出的间接责任,应对两原告负间接的赔偿责任。伍某被伤害的直接原因是3名歹徒的恶意侵害,故原告直接要求金灿宾馆承担责任,理由明显不足。因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责任受侵权法而不是受合同法调整,两原告在诉称中所述的要求追究金灿宾馆的违约责任和金灿宾馆对原告诉称的答辩,均错误理解了此类纠纷应适用的法律。金灿宾馆所负的间接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它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幅度也不是100%的,温岭法院确定金灿宾馆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幅度为3名歹徒全部赔偿责任的35%。
  法院最终认定陈新、牟祖贵、张敬红共同故意侵害伍某致死,应共同连带赔偿老伍、吴氏夫妇因伍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确认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33470.50元。在此前提下,金灿宾馆再负补充赔偿责任。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法院追加的被告陈新、牟祖贵、张敬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老伍、吴氏夫妇其儿子的丧葬费11550.50元,死亡赔偿金121920元,合计人民币133470.50元。
  二、如果陈新、牟祖贵、张敬红履行了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则温岭市金灿宾馆不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陈新、牟祖贵、张敬红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则老伍、吴氏夫妇有权要求温岭市金灿宾馆在46714.68元的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老伍、吴氏夫妇已收到的41000元应在履行时扣除)。